风险点:
一般纳税人取到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纳税人为降低税负,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或状态异常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据此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殊不知,此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不仅需要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逃税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