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您了解多少?

思考

 


近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有很多纳税人迷茫,自己的企业是不是也可以申请核定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01

核定征收的对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02

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确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注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原则上不得按核定征收政策管理。如有特殊情况核定的企业,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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